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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创建“文明城区”、“文明县(市)”有了具体标准
七幅美景衬出“文明”轮廓
(据山西晚报8月15日)(记者马继玲)政务环境是否廉洁高效;法治环境是否公正公平;市场环境是否规范守信;人文环境是否健康向上;群众生活环境是否安居乐业;生态环境是否可持续发展;“文明”创建活动是否扎实有效。今日,太原市为2005年“文明城区”、“文明县(市)”立下7条具体标准。
标准要求:文明城区、县(市)的党政机关必须作风清廉,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实行“一门式”集中办公,办事程序公开。人民群众对党政机关满意度要达到90%以上,对反腐倡廉满意度要达到90%以上。在法治环境方面,人民群众安全感必须达到85%以上。同时,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升幅要低于全市的平均升幅,破案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刑释解教人员重犯率、青少年违法犯罪率和外来人口作案比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此外,必须没有发生重大恶性交通事故、重大恶性火灾事故和无重大恶性燃气中毒事故。
市场环境是否规范守信方面,一是群众对政府诚信的满意度要不低于90%;二是群众也要诚信,为此要建个人信用档案,建立信用管理制度。三是商业活动要诚信,群众对行业风气的满意度须达到85%以上。
人文环境方面,“文明城区”、“文明县(市)”的各类爱国主义教育阵地巩固和利用率要达到100%,各类市民教育学校普及率要达到80%以上,农民科技培训率达到20%以上。同时,九年义务制教育要全面落实,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8%以上,城市从业人员培训率达到25%以上。
“文明城区”、“文明县(市)”还必须为群众创造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社会保障机制要健全,城市登记失业人口再就业率达到70%以上,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实现应保尽保。对农民工在住房、医疗、法律援助、子女教育、计划生育等方面要提供普遍服务。
同时,在创建活动中,生态环境、群众的参与率也是“文明”与否的标准。
另外,太原市还将对“文明城区”“文明县(市)”实行动态管理。凡在届期内未能保持称号的城区、县(市),将被通报批评、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荣誉称号。并且,太原市还首次把创建文明城市、城区、县区纳入了干部目标责任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