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
翟瑞芳
农村宅基地就其本意而言,是指农民用于居住房屋的建设用地及其附属用地。多年来,我国农村实行的是一种中国特色的福利性宅基地分配制度。这种分配制度,在商品经济意识不浓的改革开放初期对农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蓬勃开展,旧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不适应当今农村发展的要求,亟待一种更加规范、更加科学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取而代之。
节约集约用地潜力巨大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宅基地管理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村庄建设用地规模总量大,扩张快,集约、节约用地潜力大。有关统计数据表明,我国村镇建设用地总量是城市建设用地总量的4.6倍,农村人均住房面积由1990年的17.83平方米上升到2005年的27.9平方米,增加了56.5%。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我国农村人口不断减少,农村建设用地规模不降反增,农村居民点用地高达16.4万平方公里,人均居民点用地185平方米,远远超过国家标准,农村宅基地利用粗放,集约、节约用地潜力很大。
二是农村居民点分布零散。上世纪90年代初,农村村庄建设快速外延,村内多闲置宅基地和空闲地,形成“空心村”局面,一户多宅的比例加大。近年来,随着“一户多宅”调查工作的开展,及政府旧村改造工程的加快,加之农村申请宅基地审批条件日趋严格,要求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未利用之前,不得批准扩大村庄规模,并提倡农村高层住宅楼建设,农村村庄建设快速扩张趋势得到了有效控制。
三是农村宅基地初始登记发证工作进展缓慢,一些政策性问题突出。土地登记费的取消,使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没有了经费支持,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这项工作的积极开展。同时不同地方对宅基地初始登记工作的管理和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这些都极大地影响了农村宅基地初始登记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开展。
强化管理规范用地
现行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日显滞后,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所以要尽快出台新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及政策法规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
1、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立法体系建设,规范宅基地管理。针对目前农村宅基地管理立法滞后且法律效力低的问题,应加强宅基地管理立法体系建设,尽快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等,明晰宅基地产权,明确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及宅基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2、加强农村宅基地规划管理,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逐步推进农宅集居化建设。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编制村庄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引导农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3、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和批后监管。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实施细则。比如: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过程中和结束后,国土部门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等。
4、建立统一的农民不动产登记制度,加快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步伐。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5、立足内涵挖潜,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宅基地)整理力度。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度。农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对农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应积极补充,通过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
[网络采编:杨裕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