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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设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置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二个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设置办公厅、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五个工作机构。以上机构均为正处级建制,内设 10 个职能科(室)。
二、主要职责
(一)法制委员会
1 、主要职责
⑴负责审议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提出审议报告;
⑵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提出审议报告;
⑶对法规的实施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检查;
⑷办理市人大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代表议案;
⑸承办推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责任制的具体工作;
⑹负责或者参与有关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方面的工作;
⑺办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⑻联系做好青年、妇女儿童工作,监督检查有关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实施;
⑼受理人民群众对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及有关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和举报,对重大违法案件实施重点监督;
⑽办理市人大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以及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2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法制委员会内设 1 个科(室)。
办公室
负责本委员会的日常行政事务工作;起草年度计划和推行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办理代表议案、建议和意见;负责本委文书档案管理和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联系公安司法等部门和各地、市人大司法方面的工作,承办公安司法方面的申诉、控告、举报、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提出年度重点监督案件和要结果案件的意见、建议;承办对重大违法案件实施重点监督和推行错案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具体日常工作,代管妇工组办公室的工作。
(二)财政经济委员会
1 、主要职责
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执行情况的审查报告;
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总预算、市本级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审查报告;
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市本级财政决算的审查报告;
⑷审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本级财政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⑸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和质询案;
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决议、决定等议案;
⑺审查市人民政府有关财政经济工作方面的决定、命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及是否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与国际惯例接轨;
⑻检查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本省范围内的实施情况;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财经部门的工作汇报;对有关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⑼承办与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方面的联系;
⑽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2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财政经济委员会内设 1 个科(室)。
办公室
承办本委的日常行政工作;承办本委的文字工作和文书管理;承办本委的会务工作;承办对重要事项的调查、落实、督办工作;承办计划、预算、决算初步审查的具体工作;负责同市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联系,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办公厅
1 、主要职责
⑴负责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以及以市人大常委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的会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