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编辑:杨裕峰]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不断巩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成果,深化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切实做好全市“两会”期间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为“两会”胜利召开创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环境,现就加强“两会”期间煤矿安全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进一步认清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目前全市大部分煤矿企业已相继复产,煤炭生产进入高峰期,各级、各单位必须充分认清当前既是煤炭生产的高峰期,也是煤矿事故的易发期。一是受煤炭市场需求旺盛与煤炭价格的影响,少数生产矿井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三超”生产、“三违”作业问题;二是资源整合矿井和基建矿井陆续开工(复工)建设,少数矿井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借建设之名组织生产的问题;三是少数安全管理人员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放宽标准、放松管理,为安全生产埋下隐患。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各煤矿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充分认清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坚决克服麻痹、松懈、侥幸心理,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切实把安全工作作为当前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牢牢抓在手上,落到实处,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安全发展。
2、加大安全隐患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严格按照《晋城市地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实施方案》(晋市煤局安字〔2008〕295号)和《关于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晋市煤局安字〔2008〕334号)中规定,结合全市地方煤矿春季安全大检查工作,以隐患排查治理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为重点,及时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和隐患,确保“两会”期间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
(1)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及市直主管单位在“两会”期间要对所辖区域内的各类煤矿逐矿进行拉网式检查,检查不留死角,检查覆盖率必须达到100%。
(2)市局在春季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将针对“两会”期间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加强抽查检查力度,对非法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完善各岗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排查制度、整改治理制度、隐患防控预案、信息报告制度等相关制度及工作方案;建立安全隐患公告制,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全矿公告;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实现隐患登记、限期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要组织专业人员对发现的隐患进行分析,确定该隐患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和危害等级,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通过对隐患危害程度的分析,全面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重点监控防范,实施治理。对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如实填写《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落实资金、整改期限、整改作业范围、整改内容、整改责任人和督办人,及时进行整改,并按规定时间上报市、县(市、区)煤炭主管单位。
4、加大超层越界和非法开采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建设)范围进行开采,60万吨/年以下煤矿,生产和建设要严格执行“一矿一井一采两掘”的规定,采用壁式采煤方法,严禁以掘代采,禁止机动三轮车入井。严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组织生产,严禁擅自提高建设规模,严禁借基建技改之名违法组织生产。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市直有关单位要采用巡查、突查、夜查、蹲点检查等方式,重拳出击,形成高压态势,切实加大对超层越界和非法开采行为的查处力度。
5、加大对超定员、超强度、超能力生产的打击力度。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和作业计划,坚决杜绝超能力特别是超通风能力生产,严格按照《山西省控制煤矿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晋煤安发[2005]189号)要求,优化劳动组织,控制下井作业人数,严禁井下人员的不合理集中,作业人员不得在井下交接班。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大检查力度,发现“三超”矿井一律责令停产,从严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