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条例》 保障粮食安全
副市长 康吉仁
今年5月26日,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四周年纪念日。该《条例》是在我国全面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的背景下出台的,对于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粮食安全,维护市场稳定和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充分认识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性
粮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百姓安居乐业的重要物质基础。尤其是在特殊时期的特殊阶段,做好粮食安全工作,更是意义重大。我们决不能轻视粮食安全问题,必须把粮食这个基础工作做好,始终绷紧这根“弦”,常抓不懈,主动应对。
随着我市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和外来人口的增加,我市已由原来的产销基本平衡略有缺口逐步变为粮食销区,粮食产需缺口呈逐年扩大趋势,粮食的对外依存度明显提高,相当一部分粮食需要从外地调入。因此,我们必须清醒认识粮食安全工作的新形势,充分估计面临的困难和矛盾,纠正市场经济条件下粮食工作可有可无、粮食产销放任市场调控的错误思想,高度重视粮食工作,始终把握粮食产销大局,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提供重要的保障。
二、认真贯彻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扎实做好我市粮食流通工作
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粮食市场稳定。要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严格按照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规定,抓好储备粮的充实和监管,确保按规模储备到位、费用到位、管理到位,保证储得进、调得动、用得上,并按照政府调控指令进行及时的吞吐,发挥对市场的有效调控作用;要完善粮食应急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晋城市粮食应急预案》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各个环节不出纰漏,各项应急配套措施落到实处。
搞活粮食流通,营造良好的流通环境。要加强粮食流通市场监管,坚决打击囤积居奇、掺杂使假、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等不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强对多元粮食经营主体的培育,继续支持经销大户、民营加工企业等各类粮食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搞活粮食流通市场;要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调、企业为主、市场运作”的机制,继续探索和推动区域间的粮食产销合作,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新机制,做到未雨绸缪,防患未然;要鼓励多种经营主体或种粮大户到产区建立粮食生产、收购基地,同时通过平台建设、信息服务、政策支持、优化环境等,吸引更多的外地粮商参与到我市粮食物流流通建设中来,繁荣粮食市场,搞活粮食流通。
三、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工商、财政、物价、质监、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因此,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责任,顾全大局,落实分工,形成合力,切实加强对粮食安全工作的领导,共同抓好粮食市场监管,把粮食安全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网络采编:杨裕峰]